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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发布日期:2020/07/17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学术作风端正。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五、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任职 5 年内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六、实验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实验师。

1.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准确把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有创新性贡献。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是本学科实验技术领域学术带头人。

2.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承担或组织实施过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实验工作。在实验技术或仪器设备的研发、改进、改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或主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前 3 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 3 位);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施效果突出;或任现职以来出版过独创性的研究著作;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过独创性的论文、实验报告。实验教学人员承担 2 门以上实验教学或 1 个专业的实验课程,教学成绩显著。系统指导过 2 名以上实验技术人员,效果显著。

4.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5 年。

(二)高级实验师。

1.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有一定贡献。在本行业内具有影响力。

2.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验技术或仪器设备的研发、改进、改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参加完成市级以上课题(前 3 位);或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 3 位);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者)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效果良好;或任现职以来出版过独创性的研究著作;或发表过独创性的论文、实验报告。实验教学人员系统承担 1 门以上实验教学工作,教学成绩突出。系统指导过 2名以上实验技术人员,效果突出。

4.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2 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5 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实验技术一线岗位工作 15 年以上,并在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5 年。

(三)实验师。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在改进实验技术方面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3.独立地完成一定数量的实验任务,并写出 2 篇以上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实验教学人员承担 1 门以上实验教学工作,教学成绩优秀。

4.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2 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4 年。

(四)助理实验师。

1.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熟练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备初步维修技能。

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4.具备硕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实验员岗位任职满 2 年。

(五)实验员。

1.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正确使用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七、附则

(一)本文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含本级。

(二)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验、分析检测、技术鉴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指导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