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省委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审计系列职称评价体系,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五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2 年;
(二)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4 年;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5 年;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6 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评审条件包括审计工作经历、审计业务成果、审计研究成果三个方面。
第七条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 5 次以上;
(二)主持实施市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3 项以上;
(三)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 10 年以上。
第八条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建议意见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中有 2 项以上被省部级单位采用,或有 3 项以上被市级单位采用,或有 4 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审计结果运用或审计技术方法创新,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关部门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四)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级以上行业或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被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五)主持或承担市级以上与审计相关的科研课题 (如参与需排名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六)在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 2 项以上。
第九条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 5 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 2 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三)省级以上审计案例或审计方法评选获奖的主要完成人;
(四)参加大中型审计项目,撰写完成有较高水平的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 2 份以上,在行业或单位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对不具备从事审计工作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报考:
(一)获得地厅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与审计相关的国家专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标准条件中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十二条本标准条件中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评当年年底。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确定的标准中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本标准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第十六条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标准条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