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统计专业人才评价体系,激发和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 ,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统计类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实行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测试合格并评审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5年以上。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
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制定市级及以上统计方法制度、大型普查调查方案或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的大型统计调查方案3项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承担统计理论研究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国家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或2项省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或3项市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
(三)掌握统计专业关键技术。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熟悉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以及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在提升统计直接调查能力和开发应用大数据能力方面有创新,并通过市级及以上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
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2次或者市厅级先进个人3次。
(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1次被省部级领导批示或2次被市厅级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三)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1次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2次被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四)主持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并推广应用。
(五)主持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级统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1次或者被市级统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2次。
第八条 统计研究成果
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以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统计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论文、分析报告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统计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国家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或在统计应用方面取得国家专利技术。
(三 )独立撰写的高水平统计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者立项研究报告等,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评比中获得三等奖2篇、二等奖1篇,或者在山东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分析课题评比中获二等奖3篇、一等奖2篇 。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满8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对不具备规定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满3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除具各正常申报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本人编著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
(二 )统计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国家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凡冠以“主要参加者”的,无特殊说明的,均指排名前三;
(三)国家级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应为前五位参加者,省级、市级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应为前三位参加者。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