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分类评审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好、技能适宜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设置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医、药、护、技4类,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
(一)基层主任医师、基层副主任医师
(二)基层主任药师、基层副主任药师
(三)基层主任护师、基层副主任护师
(四)基层主任技师、基层副主任技师
三、评审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
2. 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积极承担医疗、预防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
3. 取得法定的相应专业执业资格并依法完成注册。
4. 按照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5. 任现职期间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
6. 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合格)以上。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
2.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
(三)能力业绩条件
1. 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1)全科医学:需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能根据社区情况制定社区诊断方案,熟练掌握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以及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救治处理与转诊;通过对病例的筛查,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常见慢性病人,并对其进行长期跟踪服务;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心理行为疾患和家庭、社区健康问题,有较强的基层卫生保健组织管理能力;能制定社区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全程进行评价。
(2)内科: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具备正确抢救危急重症能力,具有较强的医疗活动组织管能力。
(3)外科: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复杂手术,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具有较强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4)妇产科: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复杂手术,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具有较强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5)儿科: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具备正确抢救危急重症能力,具有较强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6)口腔科: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具备正确抢救急重症能力,具有较强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7)公共卫生:在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一定的研究;能制定疾病控制工作计划,并具有组织实施、评价和总结的能力;能组织开展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对常见的疾病防治、计划免疫、学校卫生、妇幼保健、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病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能正确处理公共卫生事件。
(8)计划生育: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在计划生育服务和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预防等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正确、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对专科危重病人的抢救和治疗;能解决疑难复杂病症的诊治及重大技术问题;能承担疑难复杂病症的会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9)药学: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药事法规,根据所从事岗位特点,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全面掌握药剂专业的操作规程与技术;具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疑难问题和组织下级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治疗方案设计的能力,对新药及药品有一定的分析评价能力。
中药人员还应全面系统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调配、鉴别和养护等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
(10)护理:全面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在本专业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全面负责管理范围日常工作的质量监督、控制。
(11)医技类:熟练掌握本专业现状及发展动态,在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对本专业的临床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12)中医:全面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进展;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能熟练运用中医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并做好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具备较高的带教能力,可全面开展中医基层师承工作。
2.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1) 全科医学:需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有一定的经验;能根据社区情况制定社区诊断方案,熟练掌握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以及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救治处理与转诊;通过对病例的筛查,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常见慢性病人,并对其进行长期跟踪服务;具有一定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制定社区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全程进行评价。
(2) 内科:熟练掌握正确的病史采集和物理学检查技术;掌握常见疾病的发病原理及其诊断、鉴别诊断要点和处理原则;掌握常用诊疗技术、相关技能及常用药物的正确使用;对较复杂疑难病症能做出正确诊断并及时安全转送;具有较高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3) 外科:对外科领域内疾病、危急重症能作出正确地诊断、鉴别诊断和初步处理;熟练掌握外科各种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较高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4) 妇产科:对妇产科领域内疾病、危急重症能作出正确地诊断、鉴别诊断和初步处理;熟练掌握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较高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5) 儿科:熟练掌握正确的病史采集和物理学检查技术;掌握常见疾病的发病原理及其诊断、鉴别诊断要点和处理原则;掌握常用诊疗技术、相关技能及常用药物的正确使用;对较复杂疑难病症能做出正确诊断并及时安全转送;具有较高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6) 口腔科:熟练掌握正确的病史采集和物理学检查技术;掌握常见疾病的发病原理及其诊断、鉴别诊断要点和处理原则;掌握常用诊疗技术、相关技能及常用药物的正确使用;对较复杂疑难病症能做出正确诊断;具有较高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7) 公共卫生:掌握系统的预防医学理论,三级预防原则及步骤;熟悉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检疫、隔离措施;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治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能力,能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熟悉儿童计划免疫、学校卫生、妇幼保健、健康咨询、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的判读及健康指导;熟练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
(8) 计划生育: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正确、熟练地完成计划生育的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能正确、熟练地解决计划生育常见的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和手术问题;能承担计划生育的指导与咨询工作;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9) 药学: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掌握药品供应、调配、管理及养护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
中药人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调配、鉴别和养护等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
(10) 护理: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掌握本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
(11) 医技类: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动态,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吸收最新技术并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了解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
(12) 中医:全面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能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能熟练运用中医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疑难的疾病、危急重症有深入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具备中医带教能力,可开展中医基层师承工作;具有较高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四、评价考核重点
参加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能力,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
五、附则
(一)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一年度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全省统一的卫生正高级职称时,需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副高级职称后申报。
(二) 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所学专业必须与本人所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 本文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含本级。
(四) 本标准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 各设区的市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具体的评价标准。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但长期扎根基层,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各设区的市可制定相应破格条件。
(六) 本指导标准自2017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