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 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高级资格考试,取得成绩合格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二章标准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符合国家或省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五条学历(学位)及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报考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第六条业绩与成果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拟定、修订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预算或会计岗位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并已实施且效果显著;
(二)立足会计工作,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三)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过 2 篇以上对本单位业务具有指导意义的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
(四)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议,效果显著;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投融资、重组、清算等 2 项以上;
(六)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 2 项以上。
第七条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理论与实务,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论文 2 篇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50000 字;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会计相关的课题或研究成果 1 项以上,并已结项;
(四)省级以上管理会计、内控等案例评选中获奖案例的主要完成人;
(五)长期(5 年以上)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可提交 2 份本人撰写的与本区域、本单位会计工作相关的较高水平的专题方案、会计案例分析报告等。
第八条破格条件
不具备从事专业工作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考评: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会计科研课题(项目)1 项以上,已结项的;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2 项以上与会计相关的国家专利;
(三)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在会计中介机构连续执业 2 年以上,或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会计高级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要求和有关程序规定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十条本标准条件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二)会计相关工作指财务、财政、税务、投资、评估等;岗位以用人协议、聘用合同、任职文件等为依据;
(三)论文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发表的论文;论文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
(四)期刊是指具有 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公开并定期出版发行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临刊、电子期刊等。
(五)出版书籍指具有 ISBN 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统一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六)“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 3 位。
第十一条对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标准条件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17〕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