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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0 14:27:23字体大小: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
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我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9月11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费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向学生提供公寓收取住宿费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坚持“经济实用、方便学生”的原则,既要满足学生的基本需求,又要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学生住宿条件的改善。

  第四条 高校学生公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幢公寓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米,每间住宿不超过8人,配备床、桌、椅(凳)、橱柜、电风扇、电源插座、供暖设备、网络端口等生活用品及设施;

  (二)楼层设有卫生间及盥洗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保、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

  第五条 公办高校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标准如下:

  (一)7-8人间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600元,带独立卫生间700元;超过6平方米(含)800元,带独立卫生间900元;

  (二)5-6人间1000元,带独立卫生间1100元;

  (三)3-4人间1200元,带独立卫生间1300元;

  (四)硕士、博士1-2人间1400元,带独立卫生间1500元;

  (五)安装空调的房间可按每房间400元加收住宿费,每人具体加收费用标准按房间住宿人数分摊。学校应明确费用分摊、未启用空调等情况的收费管理规定;

  (六)对家庭贫困学生应减收住宿费用,减收幅度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六条 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成人教育(包括进修、培训)、访学、交流学生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

  第七条 高校安排公寓,应充分考虑学生实际情况,便于学生学习生活,又有利于高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办高校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应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

  第九条 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高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

  第十条 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高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或访学、休学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且办理退宿手续的,期间不收取住宿费。

  第十一条 高校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应当注明学生公寓类别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高校应在学校门户网站、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2019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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