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符合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的内部运行机构,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有关高校内部机构设置、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学校综合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从严控制原则。严格按照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有关高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文件精神进行设置。
(二)精简效能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科学确定机构职责范围,对职责相近的机构适当进行合并或合署办公,对职责分工明确的机构根据需要进行分设或增设。
(三)分类设置原则。规范机构属性,分类进行设置。纪检、群团组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置。
二、机构分类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内部机构设置分为以下几类:
(一)党政群团管理部门
正处级建制,具有明确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协助学校党委、行政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
(二)教学部门
正处级建制,是学校的办学主体,直接承担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和社会服务等职责的机构。
(三)教辅部门
正处级建制,主要承担为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四)科研部门
根据需要确定建制,主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命题,专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的机构。
此外,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在教学或教辅部门设立教研科研平台、创新创业平台、社会服务平台等,所建平台原则上无职级。
三、机构设置
(略)见附表。
四、机构管理
学校内设机构由校党委统一领导、规范管理。校党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机构调整及相应人员编事宜制。未经学校党委研究或备案同意,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调整机构。
学校各类、各级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责相称。
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各类、各级机构设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依据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