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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0 09:51:51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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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通知》(鲁教办字[2013] 6号)文件精神和《766全讯白菜网首页地址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管理和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议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效率,讲求实际效果,为推动学校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教代会提案征集、督办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为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名。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每届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方案和计划;  

(二)负责征集提案,并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提出立案意见。对立案的提案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三)检查督促提案办理,检查反馈提案落实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进行座谈或实地考察;

(四)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工作;

(五)负责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审查、答复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案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起草提案前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切实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内容应当一事一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客观全面,言而有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提出提案,须有2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先交代表团,相同或类似提案由代表团综合为一案向大会提出。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

(一)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工作、生活问题,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禁止性规定的;  

2.超出本校管理范围的;

3.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4.属于学术研讨的;  

5.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6.内容空泛、建议不可行的。  

(三)对于不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或以其它形式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书写提案应符合规范要求,须使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纸,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规范,书写清楚。

第十二条  代表提出的提案,需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第十三条  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向本单位所在的代表团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代表并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与整理

第十四条 提案征集:

(一)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安排提案征集工作,发放征集提案表。

(二)收集提案表,并进行规范性审核。具体审核内容:

1.是否一事一案;

2.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3.附议人数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4.提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提案整理:

(一)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给予初编序号,并作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写。

(二)对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作初步审查,进行整理分类。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是否可以立案,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确定。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程序:

(一)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1.听取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报告;

2.审查、归类、整理提案。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提案号;内容相同或类似提案可合并为一案,给予一个提案号;

(二)汇总立案提案,草拟《提案征集审查报告》。

1.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征集审查情况;

2.向教代会作《提案征集审查报告》;

3.签署“提案审查意见”,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送主管校领导批复,交提案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须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认真研究制定提案办理方案,努力做好提案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当前不能落实的,要列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在短时期内不能落实的,要作出书面解释。

(二)提案办理工作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可指定办理人员,具体抓落实。遵守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须明确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须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落实提案。

(三)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措施。

(四)提案立案3个月内承办单位必须作出:“己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须就其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做到案案有落实、案案有交待。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抓紧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和提案人意见,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并对提案及其办理情况进行归档。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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