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人才培养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体,兼顾专科教育、成人教育,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需要,适度开展干部教育和技术培训。
(二)成人学历教育包括本、专科两个层次,办学形式为函授和现代远程教育。
(三)学校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要、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基础实、技能精、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优化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建立和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以工学、农学、管理学为主要学科。围绕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需求,优先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工程应用类专业,积极扶持新兴交叉学科,形成以农业工程为特色,工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格局。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面向山东省内招生,适当招收部分省外学生和国外留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结合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学校依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逐步形成总体规模适度,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比例适当的稳定结构。
学校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多方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和素质教育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考核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实验室与校内外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推进学校与地方相融合,学校与企业相结合;推进教学与科研相融合,课内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教学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三)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突出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展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促进科研活动的开展,可独立设立或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中心和研究基地等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依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鼓励教师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教师积极承担横向科研课题,解决工程技术问题。鼓励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第三十条 学校构建科研资源服务于教学的运行机制,实行实验设备资源面向学生开放的服务体系,鼓励教师把科研成果用于教学,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形成教学与科研的良性互动。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广泛开展社会合作,鼓励协同创新,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面向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工业化一线,通过校企产学研合作等形式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科研开发、学生就业、师资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合作共赢,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与对口培训,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校办产业广泛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文化塑校工程,建设体现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