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工院发〔2023〕9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审计整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被审计部门及个人;根据审计结果需要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学校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或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校内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上统称“审计整改部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各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与配合。党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整改进行监督,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研究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五条 审计整改部门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整改部门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对于涉及多部门的重大审计整改项目,由学校主要领导协调,明确各部门的整改责任和要求,分管校领导负责督促分管部门的审计整改落实。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整改,承担与主管事项有关的整改工作。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并书面反馈给审计处。
第七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于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体制机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应建立长效整改机制,持续组织整改落实,直至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第八条 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根据上级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整改通知书等向审计整改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上报;审计整改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向审计处反馈审计整改报告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审计处在内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整改清单(附件1),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整改部门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文本后,应及时组织整改工作,明确审计整改具体联络人,加强与审计处的衔接联络,确保整改及时、到位、有效。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整改证明材料等。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审计整改部门应说明原因,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拟采取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所附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清单;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根据需要召开党委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跟踪检查机制。完善审计发现问题台账,实行“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整改清单(附件1);审计整改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清单(附件1);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附件2),实现审计整改情况集中动态管理。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不整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当追究审计整改部门责任。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由党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学校各部门应及时根据审计整改结果查摆自身问题,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学校内部管理。党委组织部及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要求运用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学校财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等组织实施的审计、检查,其整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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