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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03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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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切实搞好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和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领导所在单位的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校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党支部的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建立党支部;因临时任务而组建的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院(系)或年级设置(根据实际,可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社团组织建立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管理,应设离退休党支部。设立党支部要经过党总支批准,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一般应是单数,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一般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名,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一名。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还可设统战委员、保卫保密委员等。委员人数少的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兼任多个委员。支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应由政治上坚定、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廉洁公正、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七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要兼任教研室(研究室、研究所)的主任或副主任。机关、后勤及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副处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由党员学生或党员教师担任。兼职的支部书记做党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教学及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要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实施。没有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凡重大问题须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应按期换届。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党支部任期将满时,一般提前 4 个月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选举请示。党支部委员会在任期内如有缺额,要经选举和报批程序及时补齐。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选举条例》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选举结果和委员的分工,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由党支部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为便于开展党内活动而划分。党小组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党支部建设的首位,坚持用党章党规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不断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使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沟通情况,对行政或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队伍建设、人事调动、教学安排、提职晋级、出国人选审定、奖金分配办法和奖惩等,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发展计划,严格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发展对象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入党前必须参加党校培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从低年级抓起。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格发展程序。同时,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对预备党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和鉴定。

第十四条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尊重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会同行政组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纠正群众中的错误和不良风气,妥善处理群众中出现的矛盾。教育党员和群众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分工与职责

第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召开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将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议、决定,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

4.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全体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与党支部委员、同级行政(业务)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妇女、统战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共同做好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6.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组织党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和青年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党支部或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党支部书记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改选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整理优秀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

3.根据党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4.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拟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5.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搞好党员统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根据党支部委员会决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思想工作。

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教研室(所)、科室、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形势任务教育的计划,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3.配合行政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先进人物的事迹并加以宣传,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

4.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风党纪工作,根据党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2.检察了解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具体办理相关手续,积极帮助教育受处分党员。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经常向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党员进行党的统战政策的教育,提高党员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2.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情况,做好对他们的安排、使用和培养工作。

3.经常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4.做好统战政策的落实工作,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本支部统战工作的情况。

 

第五章  党支部的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要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全面推行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每月相对固定时间,每次确定主题,组织党员开展“三会一课”、交纳党费、参加联系服务群众等活动,主题党日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天。党支部每年年初制定“三会一课”年度计划并上报党组织备案,严格考勤和缺勤补学等制度,如实记录“三会一课”开展情况,并于每学期末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八条  生活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生活会必须按时召开,严格考勤。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经过学习动员、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阶段。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干部考核工作,民主评议结果要报上一级党组织。

第二十条 谈心谈话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做到支部委员之间必谈、支部委员与每位党员必谈、支部委员与党外群众必谈。谈心谈话要坦诚相见,既要相互交流思想、沟通工作生活情况,又要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要根据党委和党总支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见,制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联系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做好思想工作。支部一个季度要对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二条  联系群众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经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工会、共青团、妇女、民主党派、学生会等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意见,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生活,接受群众的监督,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学习教育制度。一个月至少要组织党员学习一次,对党员进行教育,教育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守党的纪律、规矩,努力做合格的党员。

第二十四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季度要向党委或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于每月15日前将党费交党支部,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每月20日前交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正确处理与行政领导的关系。要教育全体党员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定期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通报情况。党政负责人要互相尊重,互通信息,协调配合,遇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并影响决策时,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卫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育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党支部委员会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一班人的作用。要认真研究党支部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提高党支部工作水平和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