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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这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是进一步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保障。

  ——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在新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

  在2016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10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十九大闭幕后的四个月时间里,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这标志着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三年多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加强,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已经构建,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善,体制机制制度的“四梁八柱”基本确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接续实现突破,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新阶段。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党组)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化。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监察机关履行各项职责中,也要落实到队伍建设上。制定监察官法,强调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管干部原则作为重要遵循,将党的领导融入监察官的条件、选用、任免、管理、监督等各方面,有利于推动监察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建设一支党领导下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制定监察官法,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党中央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明确国家监委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权限手段,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按照党中央部署,研究修订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研究起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起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研究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制定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推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监察官法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坚持“责任法”的定位,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有利于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从队伍建设上总结提炼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监察官法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并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必须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以一体推进“三不”理念思路促使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腐”,因制度而“不能腐”,因觉悟而“不想腐”,营造更加有序高效、纪法昌明、充满活力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让纪检监察机关两项职责同向发力、优势互补,形成了集中力量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有利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完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统筹推进党性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觉悟,有利于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体现了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真正爱护。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95.9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68.9万人次,占总人次的71.9%;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20.6万人次,占21.5%;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3万人次,占3.1%;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3.4万人次,占3.5%,实现了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充分印证了党中央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英明正确的。监察官法表决通过,将有力推动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

  改革还在路上,须臾不可懈怠。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必须增强改革主动性,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体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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