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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依纪依法履职 切实保障人民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工作与执行民法典规定密不可分,既要在开展工作中依法履职、行使职权,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民事权利,又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切实保障人民权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保护人民权益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贯要求。民法典中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有关精神,在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又如,监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这些规定,与民法典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保护人格权的规定契合对应,理念相同。

  于工作细微处体现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在执纪执法工作中,既要深刻领会把握民法典确定的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基本理念和原则,更要从工作细微处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如在对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留置措施时,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其所在企业,同时,在确保办案安全的前提下,避免因负责人缺位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等后果,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处分决定书中,除受处分人外,对涉及的其他人员姓名以“李某”“张某”等表示,保护其隐私权;在处置违纪违法案件财物时,如果既涉及公共财产损失又涉及其他公民财产损失,如有不足,应当优先补偿公民的损失,并对其他财物继续追缴,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保护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各方合法权益。常言道,“身教胜于言教,家教利于社稷。”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不仅是道德指引,更是法律义务。民法典有机融合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民事法律规范,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道德力量。特别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员干部要自觉履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的法律义务。纪检监察机关负有对党员、监察对象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在以普通公民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中实施的虐待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违反民法典、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构成违纪违法的,视具体情节进行相应处理,促进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张武权 刘泽琦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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