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体育场(馆)、礼堂、多功能厅、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大型体育比赛活动;
(二)联欢会、晚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示及社团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
(四)招聘会、报告会、交流会等规模较大的会议;
(五)其它大型活动。
第四条 大型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学校监管的原则。严格控制在校外组织大型活动。在校外组织大型活动,执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组织部门为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承担的安全工作和责任:
(一)大型活动应当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职责、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二)应当负责以下安全事项:
1、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2、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3、按照有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4、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安排活动;
5、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视情况组织演练;
6、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7、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8、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承担的安全工作和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八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九条 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安全事项的落实;
(二)审核学校内部单位大型活动申请和安全工作方案;
(三)制订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协助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七)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许可和处罚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内部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租借学校场馆举办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大型活动的审批,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报公安机关审批许可,并将公安机关核发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送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须填报《大型活动安全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涉及全校的大型活动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安全申请,并提交安全工作方案。保卫处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已经保卫处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时间、地点、内容和举办规模,确需改变时间的须经保卫处许可;变更地点、内容和规模的须重新进行安全许可申报。
第十四条 经许可的大型活动保卫处根据安全需要组织力量,维护大型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租借学校场馆举办的大型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由公安机关负责,需要保卫处协助的承办者提前7日申请。
第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租借学校场馆举办的大型活动,承办方要严格查验入场人员的资格。
第十六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入场。
第十七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要求安全责任人终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不按审批规定要求举办活动的;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承办者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保卫处责令终止活动的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行为的,由保卫处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